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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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9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示,上訴人胡麗華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1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424元,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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