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如附圖所示商標圖樣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不詳姓名之男子所提供標識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皮包、皮夾、手提包係意圖欺騙他人,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之物(該等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專用期限、註冊號數等資料亦詳見附表所示)。
其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初某日起,在嘉義市○○街○○○號攤位以每個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或二百五十元不等價格販入仿冒上開商標之皮包、皮夾、手提包,繼而在上址陳列,再以每個二百九十元或三百九十九元不等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額,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瑞士鐘錶同業公會臺灣連絡處主任助理丙○○及理律法律事務所甲○○於警詢中指述。
(三)有商標圖形查詢資料在卷。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品可佐。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註冊人│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專用期限│註冊│扣案數量││││││號數│(個)│├─────┼───────┼────────┼────┼───┼────┤│││各種皮包、皮夾│九十七年││皮夾三││瑞士商香奈││、手提袋、旅行│三月三十│一五0│個││兒股份有限││袋、手提箱、皮│一日│0二四│││公司││片皮夾、公事包│││││││、鑰匙包、化妝│││││││包、釣具袋、高│││││││爾夫球具袋、運│││││││動用具袋││││├─────┼───────┼────────┼────┼───┼────┤│義大利商芬││書包、手提箱袋│一00年│一五七│手提包││帝艾德有限││、旅行袋、皮夾│八月十五│七五0│二個││公司││、旅行箱、大皮│日││││││箱、行李箱、公│││││││事包、公事箱、│││││││手提包、有肩帶│││││││的女用手提包、│││││││海灘包、男用皮│││││││包、背包、背囊│││││││、錢包、鑰匙包│││││││、護照夾、駕駛│││││││執照夾、名片夾│││││││、化妝箱、皮包│││││││背帶、小皮包││││├─────┼───────┼────────┼────┼───┼────┤│法國商路易││行李箱、手提箱│九十八年│四一八│皮包三││威登 馬爾悌 ││、手提袋、手提│一月三十│0七九│個││耶公司││包、書包、旅行│一日││皮夾二││││袋、旅行包、旅│││個││││行用衣物收藏袋│││││││、化妝箱、化妝│││││││袋、化妝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