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告乙○○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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