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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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71號原告 廖本安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被告 曾超暉
曾雅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2,353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沈世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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