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陳政融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212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