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停字第1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停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停字第0001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相對人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乙○○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因訴外人 廖若涵 之檢舉,認為聲請人所有於民國(下同)44年興建完成之門牌台中縣○○鄉○○路132、134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違章建築,於96年10月23日以府工使字第0960294954號函為拆除系爭房屋之行政處分,聲請人不服,已於同年11月13日提起訴願,目前尚在訴願審理中。相對人嗣於96年11月30日以府工程字第0960334095號函通知將於同年12月7日上午派員執行檢查及拆除,聲請人乃具狀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經鈞院96年度全字第21號受理在案,因準備程序中相對人之代理人陳稱該日僅是勘查不會執行拆除,聲請人乃撤回假處分之聲請。聲請人訴願理由略以:聲請人之母親 吳蔡玲蘭 生前將台中縣○○鄉○○村○○路132、134、136號3戶房屋打通,經營光華玩具店。台中市衛爾康餐廳火災事件後,建築法增修部分條款,各地方政府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聯合檢查,當時該玩具店亦被列為檢查標的,相對人檢查認符合規定後,以86年8月7日86府工使字第167734號函核准報備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該函文記載之建築物地址為「台中縣○○鄉○○村○○路132、134、136號」,有該函文可稽,既經檢查合格即可經營玩具店,足證系爭房屋非屬違章建築。上揭3間房屋於44年1月設房屋稅籍之面積為「土造一層63.3平方公尺」,61年1月設房屋稅籍之面積為「土造一層63.3平方公尺、土造二層69.7平方公尺」,亦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前開設房屋稅籍之時間係在內政部62年12月24日訂頒「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前,故系爭房屋係設有房屋稅籍之房屋,非屬違章建築。另依81年1月10日始廢止之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2條規定「建築基地內合法建築物之空地上,以竹、木或金屬材料為骨架,設置臨時性可隨時拆卸遷移之遮雨、遮陽棚架,其簷高不超過3公尺,並未占用道路、騎樓地、防火間隔或妨礙停車空間、公共排水、灌溉溝渠之使用者,免申請建造許可;建築物基地內合法建築物之空地上搭建之建築物,其簷高不超過
3.5公尺,並未占用道路、公共排水、灌溉溝渠、騎樓地、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面積,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不超過30平方公尺,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不超過45平方公尺,免申請建造許可;合法建築物平型屋頂上,搭建之建築物,其簷高不超過3公尺並經建築師鑑定為安全者,免申請建造許可。上揭三間房屋於78年2月設房屋稅籍之面積為「鐵架造一層17平方公尺、鐵架造二層面積17平方公尺」,有房屋稅籍可稽,故符合前揭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2條所規定免申請建造許可之情形,故78年2月設房屋稅籍之房屋,確實非屬違章建築。復按臺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第5條規定:「修復門面得免申請就地整建,由修復人自行沿拆除面,按拆除剩餘之建築物高度修復之,依法須設置騎樓者,並應將拆除賸餘之建築物依該縣(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設置騎樓。」茲87年間上揭房屋因永興路道路拓寬工程而有部分房屋經徵收,此有相對人通知聲請人之母親吳蔡玲蘭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函文及台中縣大雅鄉公所關於強制拆除房屋之公告可稽,吳蔡玲蘭拆除經徵收部分之房屋後,沿拆除面修復門面,依當時法令規定無庸申請建築執照。且系爭房屋所坐落之土地係屬未達最小建築面積之畸零地,一旦遭相對人拆除,即無法再重新申請建築。及該房屋位於○○鄉○○路旁,對道路、巷道、防火巷等通行均無影響,無妨礙公共危險,對公益亦無影響。另系爭房屋係聲請人之母親所留之遺產,對聲請人言意義深重。若系爭房屋遭相對人拆除,將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非金錢得以填補,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相對人96年10月23日府工使字第0960294954號函之執行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則以:㈠按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同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建造,係指下列行為: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同辦法第12條規定:「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另依臺灣省政府66年3月22日府建四字第8233號函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合法房屋之認定規定,台中縣大雅鄉係經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法」而於62年12月24日訂頒「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實施管理之地區。本案聲請人所有坐落台中縣○○鄉○○路○○○號及134號房屋,依台中縣稅捐稽徵處課稅明細表記載,l層及3層原構造型式均為純土造(無起課年月紀錄),另有l層及2層鋼鐵造部分,起課年月均為73年2月,依前開稅籍紀錄證明系爭建物鋼鐵造部分新增於該地區實施建築管理之後。另依現況照片所示,系爭建物外牆及屋頂部分構造型式業非屬純土造,均為鐵皮構造,且其建築規模未符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2條所定免申請建照許可之標準,已涉及建築法第9條規定建造行為,自應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始得建造,惟系爭建物未依規定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故相對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以96年9月12日府工使字第0960256044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通知聲請人依法補行申請執照,聲請人逾期未補辨申領執照手續,故相對人以96年10月23日府工使字第0960294594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通知聲請人應依法執行拆除。
㈡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故聲請理由所陳「相對人檢查聲請人之母親所經營之光華玩具店符合規定後」,非屬事實,應係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向相對人辦理申報作業;另聲請理由所陳「門牌台中縣○○鄉○○村○○路132、134、136號房屋既經相對人檢查合格,而可經營光華玩具店,足證上揭房屋非屬違章建築」云云,惟依所附相對人86年8月7日府工使字第167734號函記載略以:「審查結果:准予報備,不合格部分限於86年10月31日前改善並再行申報,逾期未改善並再行申報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故聲請人尚難依該函所載內容證明系爭建物非屬違章建築。
㈢聲請理由所陳「聲請人之母親吳蔡玲蘭拆除經徵收部分之房
屋後,沿拆除面修復門面,依當時法令規定無庸申請建築執照」云云,惟依所附大雅鄉公所87年6月25日雅鄉建字第12638號公告所載,該鄉○市○○道路(永興路)拓寬工程地上物強制拆除日期為87年7月15日,惟依本案稅籍紀錄所載,系爭建物鋼鐵造部分於前開強制拆除日期已存在,且系爭建物外牆及屋頂部分構造型式業非屬純土造,均為鐵皮構造,故本案聲請人自難以其係依臺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第5條規定修復門面為由,推翻該建物為違章建築之事實,爰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經查,相對人固於96年ll月30日以府工程字第0960334095號函,定於96年12月7日上午10時派員執行檢查及拆除聲請人所有之系爭違章建築。然實際上相對人於96年12月7日只是到現場勘查並未拆除,且相對人所要處理的違建案件頗多,尚未排定系爭建物之拆除時間,已據相對人代理人丙○○於96年12月13日到庭陳明在案,有該筆錄附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所欲拆除之系爭建築物,既已暫不拆除,須俟相對人另行排定時間通知聲請人後再行拆除,尚難認已有急迫之情事。又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認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之違章建築物,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即不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核與首揭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兩造其餘之主張,與本件裁定之結果無影響,不另審論,附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宗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