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04號原告乙○○現於台東縣○○鄉00號(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