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82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雷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誠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