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志弘 債務人 甘子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甘子明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陸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信用貸款契定書影本乙份、放款明細乙份、還款交易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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