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54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龍亭 即永琪文教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3、4款均有明定,本件聲請狀未依規定製作,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簡茂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