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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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告 呂萬得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無效時,應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始為 適格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者,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且就被告係記載「格林威治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均與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符,原告應補正具體訴之聲明,以及被告姓名、住居所,如被告有法定代理人,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