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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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林和睦 訴訴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告 徐淑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徐淑媛被訴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4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