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蔡承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明倫┌─────────────────────────────────────────────┐│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明志 │88年12月30日│未載│110,000元│0000000││││ 陳建帆 ││││││├──┼─────────┼──────┼──────┼────────┼──────┼──┤│002│ 王同益 │89年3月13日│89年4月5日│6,000元│0000000││├──┼─────────┼──────┼──────┼────────┼──────┼──┤│003│王同益│89年3月13日│89年4月10日│6,000元│0000000││├──┼─────────┼──────┼──────┼────────┼──────┼──┤│004│ 涂槿杰 │93年3月15日│93年3月30日│10,000元│TH0000000││├──┼─────────┼──────┼──────┼────────┼──────┼──┤│005│涂槿杰│93年4月30日│93年5月30日│54,000元│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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