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調字第27號聲請人 謝輝鵬 相對人 陳維銘
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臺中市,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16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豐原簡字第27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