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