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丘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