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對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宗榮 間對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楊雅萍
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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