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9,592,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480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79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