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王文嫻 被告 張蕙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一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