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天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琪偉 被告同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芳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同祐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0,145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8,64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