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利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利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利達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查受刑人柳利達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同日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六交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卷內所附上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3月5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佐。且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柳利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22日│102年8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102年度偵字第710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24號│103年度六交簡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24號│103年度六交簡字第1號││決├───┼────────────┼────────────┤││確定日│103年1月13日│103年2月1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83號│103年度執字第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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