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中旬至96年3月1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58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43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