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余鄭秀英 被告 徐承澤
郭哲豪 劉丞惟 鄭旻翔 邱亮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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