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060號債權人台中市峰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麗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佳瑩 、 潘瑞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權人台中市峰谷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