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007號聲請人 陳健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銘賢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陳銘賢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