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王家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