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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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宥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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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宥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