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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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宥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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