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琪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