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蔡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