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敏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敏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敏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敏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05號、第106號及101年度訴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受刑人鄭敏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5│100年10月28│100年9月24│100年9月22│││日中午(聲請│日晚間7時30│日下午4時許│日某時許│││書誤載為100│分許│││││年4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90號│字第8330號│字第6709號│字第670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緝│101年度訴緝│101年度訴緝││││第2621號│字第105號│字第106號│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18│101年9月27│101年9月27│101年9月27│││日期│日│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0年12月6│101年10月16│101年10月16│101年10月16│││確定│日│日│日│日│││日期│││││├───┼──┼──────┴──────┴──────┴──────┤│備註││編號三、四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