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127號原告 蔡俊彥 被告 謝宏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宏昇被訴偽造文書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