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華指定辯護人詹汶澐律師具保人劉瑞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13、11327、1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6萬元,由具保人劉瑞娥繳納後,已釋放被告乙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法警室報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13號卷第437至455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並經拘提無著,且經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未果,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有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13年4月5日栗警偵字第1130006186號函暨偵查隊職務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77、81至82、101至107、111至114、121頁),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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