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告 林巫美 和 林冠霆 林冠齡 林雪芬 林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