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87號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邱崇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年3月10日│3萬2,301元│0000000│││ 林玉樟 │南東分行││││├──┼─────────┼────────┼──────┼──────┼────┤│002│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年3月10日│3萬,282元│0000000│││林玉樟│南東分行││││├──┼─────────┼────────┼──────┼──────┼────┤│003│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年3月11日│4萬8,452元│0000000│││林玉樟│南東分行││││├──┼─────────┼────────┼──────┼──────┼────┤│004│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年3月12日│4萬8,451元│0000000│││林玉樟│南東分行││││├──┼─────────┼────────┼──────┼──────┼────┤│005│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年3月13日│4萬3,405元│0000000│││林玉樟│南東分行││││├──┼─────────┼────────┼──────┼──────┼────┤│006│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年3月16日│13萬8,289元│0000000│││林玉樟│南東分行││││├──┼─────────┼────────┼──────┼──────┼────┤│007│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年3月24日│4萬元│0000000│││林玉樟│南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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