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被告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補正依97年3月28日準備書狀主張更正分配表後之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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