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竣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1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莊竣宇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造成精神上之危害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及衡以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9172號被告莊竣宇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彰化縣○村鄉○○村○○路0號之00居彰化縣○○市○○○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莊竣宇為址設彰化縣○○市○○路0巷0號0樓「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馬克儉 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藤野商行」之負責人。緣莊竣宇與馬克儉於民國112年3月6日10時30分許,在上址「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口前方,雙方就「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藤野商行」貨款未給付等事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莊竣宇基於恐嚇之犯意,以「我會放火燒你的工廠」(台語)等語恐嚇馬克儉,致生危害於馬克儉之安全。二、案經馬克儉委任 許桂挺 律師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竣宇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人馬克儉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光碟附於本署112年度他字第2653號卷宗光碟存放袋內)在卷可稽,觀以該現場錄影光碟,於撥放19秒時,被告向告訴人稱「我會放火燒你的工廠」(台語)等語,是以審酌上開事證,本案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檢察官吳宗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書記官陳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