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78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11月13日判決,於97年12月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盧鏡合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6.18│96.12.31│97.01.0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55號│字121號│字第12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12號│97年度訴字第263號│97年度訴字第2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29│97.04.24│97.04.24│├───┼────┼─────────┼─────────┼─────────┤││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1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00│97年度上訴字第2600││判決│││號│號││├────┼─────────┼─────────┼─────────┤││判決│││││││97.09.22│97.09.29│97.08.0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2981號│第3283號│第3283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7月│有期徒刑3月、3月││├────────┼─────────┼─────────┼─────────┤│犯罪日期│97.07.09及97.08.06│97.07.09及97.08.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36號│字173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78號│97年度訴字第14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13│97.11.1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78號│97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判決│││││││97.12.08│97.12.08││││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3948號│第39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