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琳相對人即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捷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捌萬壹仟肆佰零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