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1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1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建豪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訴字第21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上午9時53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葉峻石書記官陳淑怡通譯蘇至佑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程建豪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程建豪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月16日3時許,在位於南投縣草屯鎮南埔里之友人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9時50分許,為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救濟教示:㈠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㈡本案如有前述所規定例外得上訴之情形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陳淑怡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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