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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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29號聲請人 張三溢 相對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0年6月3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經本會居中調解,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等
2人新臺幣2,499,836元(含勞方張三溢109年12月至110年4月工資為294,636元、張三溢退休金1,323,000元及 李艷玫 (歿)退休金882,200元),…雙方達成和解。給付方式採分65期給付,由資方自110年6月24日起,每月為1期,約定於每月21日給付至115年10月21日止,皆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各期給付金額及日期如附件資料所示。…上述撥付期日或金額如資方有一期遲延或未按各該分期金額全額給付,其餘金額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2,458,436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6月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經本會居中調解,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等2人新臺幣2,499,836元(含勞方張三溢109年12月至110年4月工資為294,636元、張三溢退休金1,323,000元及李艷玫(歿)退休金882,200元),…雙方達成和解。給付方式採分65期給付,由資方自110年6月24日起,每月為1期,約定於每月21日給付至115年10月21日止,皆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各期給付金額及日期如附件資料所示。…上述撥付期日或金額如資方有一期遲延或未按各該分期金額全額給付,其餘金額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詎相對人僅給付41,400元後,即未再依調解內容約履行,餘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餘款245萬8,436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各於110年6月24日、110年7月14日、110年8月2日、110年8月3日分別給付11,768元、1萬元、1萬元、9,632元後,即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附卷可稽,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則扣除相對人已履行部分41,400元,尚有245萬8,436元未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245萬8,436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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