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簡煥祐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何宣儀 律師被告 李明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