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賴興之 被告 吳榮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