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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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陳一心 被上訴人 陳一仁
陳一成 陳一正 陳佳文
龔裕雄 龔貞如
龔妍蓁 陳立恒
陳立修 龔龍雄
龔龍泉
黃子芸 律師即 龔貴榮 之遺產管理人
龔碧珠 龔碧霞 龔柏君 譚順吉 譚又諸 譚力康 譚玉爭 譚金任 黃雅雯 龔永平 陳阿玉 陳杰亨 黃少亨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健 被上訴人 龔欽龍 (即 龔旭明 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曾士哲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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