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9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債務人於86年11月6日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50,000元,惟未按期繳款,自91年5月31日起,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