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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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輝源 、 邱振田 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輝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5,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5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