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0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文祥於民國113年6月18日17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國家大亨大樓交誼廳,向告訴人 張玉英 等人告知「我媽媽眼睛都瞎掉了」等語,因告訴人等人仍繼續唱歌,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倒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挫傷、背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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