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5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金坡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2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