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九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五日晚上八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路○○號,連續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經其母 鄭魏香 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報警查獲上情,乙○○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攜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零公克)一包,前往警局自白。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又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免疫學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方法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嫌疑人尿液代碼姓名對照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一年八月二日高市凱醫檢字第00五六六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且扣案之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零公克),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三九五二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於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送強制戒治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即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即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期滿經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論罪科刑。其各該次施用毒品前之各次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為其各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亦如前述,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不知痛改前非,猶重蹈覆轍,施用毒品自殘其身,然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為懲儆。又扣案之白色粉末,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零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於偵查中雖辯稱伊已符合自首之規定云云,然本件係被告之母親鄭魏香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此業據證人即受理鄭魏香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員甲○○到庭結證明確,足見本件並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被告所辯,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怡諄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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