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告 蔡瑋宸
蔡馬秋娥 蔡雅婷 蔡逸昌 蔡美惠 蔡美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告 戴榮禮
陳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11月5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就拆屋還地事件成立調解,然該調解筆錄未記載給付位置、範圍、面積,欠缺生效要件,爰請求宣告兩造就高雄地院102年度移調字第6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102年11月5日所成立之調解無效等語。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高雄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