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姜美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99年2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4%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7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查債務人姜美旭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惟債務人僅繳息至95年7月9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姜美旭│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4%│││203051││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姜美旭│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3051││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